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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者保護 明規則、識風險”案例—-泄露消息非小事

    “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泄露消息非小事

     

    在資本市場中,許多投資者往往熱衷于探聽各種“小道消息”、“內幕消息”并以此作為買賣股票的依據,并抱有僥幸心理,內幕交易本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那么廣大的投資者是否都遵守法律呢?

    劉某某在任某市市長期間,因工作關系結識W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張某。2011年1月,劉某某調任某省某部委任廳級官員,張某在該部委申請項目,與劉某某經常接觸。2013年2月26日劉某某打電話給張某打聽相關項目進展情況,張某告知劉某某擬把相關項目裝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資金。次日起,劉某某兒子賬戶、兒媳賬戶以及朋友賬戶轉入大筆資金,劉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兒子、朋友賬戶在家里的電腦下單,在停牌前的3天時間內突擊買入W股票37萬余股,交易金額303萬余元。以復牌后首日打開漲停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盈利151萬余元。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張某泄漏內幕信息,劉某某的交易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已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尋某為上述系列利好事項的主辦人,其控制”鄧某”賬戶,于2013年2月累計買入W股票45萬余股,交易金額330萬余元,以復牌后首日打開漲停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盈利240萬余元。 目前,證監會已將涉案嫌疑人劉某某、高某某、尋某等移送公安機關。

    證券市場參與人員應嚴格警惕內幕交易行為。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對內幕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如果掉以輕心,為了所謂哥們義氣而泄漏內幕信息,不僅可能丟了飯碗,還會導致身敗名裂。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即使從事內幕交易賠了錢,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如果證券交易成交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獲利(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還將構成內幕交易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曾經風光無限的資本市場大佬因為內幕交易身陷囹圄的案例比比皆是,發人深省。許多從事內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僥幸心理,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監管部門對此具有嚴格的防控體系,內幕交易終歸難逃法網。

    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內幕信息是不能說的秘密,內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紅線。守住了法律的底線,守住自己的職業道德操守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從事證券交易的權利。